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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客运合同又称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有效凭证。该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老人、孕妇、儿童、残疾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发生急病的旅客和分娩的旅客应当给予必要的医疗和照顾,对遇险的旅客应当尽力抢救。在运送途中,如果出现不法第三人的侵害,承运人还应当负有两项义务,一种是事先的防止义务;第二种是事后的积极救助义务。该法第302条还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其中对第二种情形由承运人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