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对运费支付风险如何处理?为何这样规定?
在运输活动中,即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了,货物的这种灭失不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也不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灭失的风险根据本章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运费的支付风险则要依314条规定,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对于已经收取的运费,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这是因为托运人已经因货物的灭失而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如果其还要负担运费,就意味着要承担双重损失,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讲,法律应当允许托运人请求承运人返还已支付的运费,使风险得以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