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如何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所谓交付租赁物,是指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归承租人,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应于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之。如依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质,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必要,则出租人应作成适于承租人使用的状态。例如,出租房屋的墙壁张贴广告,出租人虽不必交付房屋由承租人占有,但应将墙壁作成适于张贴广告予以交付。租赁物有从物的,出租人于交付租赁物时,应当同时交付从物。出租人不仅应按合同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而且交付标的物必须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目的。例如,同为房屋出租,为居住而租赁的,出租人交付房屋应适于居住;为营业而租赁的,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应适于营业。 出租人不能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交付的租赁物不适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的,应负违约责任;同时承租人可主张同时行使抗辩权并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