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1、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情形,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因此,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包括在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让中,与原债权人或者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割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也一并移转。
和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一样,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可以分为全部的概括转让和部分的概括转让。部分的概括转让,可以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如企业兼并。
根据《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 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适用关于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让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通常有两种情形: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2、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的概念
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有: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在合同承受时,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撤销权视为已经抛弃,承受人也不得因承受前的原因主张合同的撤销。
第二,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只能成立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故不能成为承受合同的标的。
第三,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第四、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
(3)合同承受的效力
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其次,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再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3、企业合并和分立
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不论企业合并由何种原因引起,均会发生债权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企业合并后,吸收合并中的被吸收企业或新设合并中的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其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概括承受。企业的合并属于企业变更,只需经过企业变更登记即为有效。此为公法上的事务,与他人的意思无关,不需要取得相对人的同意。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不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或者公告。以公告通知时,应当保证在通常情况下能够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债权债务的移转即发生效力。合并后的企业即成为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