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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且相对人在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充分相信其有代理权,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表见代理意在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应为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况,包含在广义的无权代理之中。区别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其后果应归于本人,待本人履行完义务之后,可依据内部关系向行为人追偿。构成表见代理除须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几个特殊要件:(1)客观上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是无过失的。(3)本人具有过失。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表见代理分为三种类型:即(1)授权表示型。(2)权限逾越型。(3)权限延续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对于表见代理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这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但是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侵害本人的利益。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系法律调节本人静的利益与社会交易的动的安全,以促进代理制度发挥其社会作用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