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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从上可看出履行抗辩权的使用条件有三:

 

第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债期:

 

第三,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