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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如何理解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卖方向买方交付买卖标的物的地点,由于合同的履行地点不仅是确定合同管辖地的依据,而且关系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的履行地点对合同当事人的意义重大。

 

我国合同法关于履行地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顺序为:首先,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即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合同法61条是法律规定的补充条款,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条的规定。而根据该条,确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地,也应遵循以下顺序:

首先是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

 

其次是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根据合同法141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141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合同法141条的规定又有两项,下面分别阐述:

 

(一)出卖人负责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为交付地点。在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运输,则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因此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二)为约定由出卖人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