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是否可以撤销?
根据《合法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无论是哪种形式,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但口头的赠与合同与书面的赠与合同,如果经过公证,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不得撤销。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不得撤销。但除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方面的赠与合同外,其他的赠与合同,如果是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在赠与财产交付前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因为订立的合同经过公证,表明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认真严肃的,对赠与人来说,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来决定是否签订和履行该合同,不存在考虑不周,或情绪冲动等原因。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种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