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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怎样确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它与总则关于履行规定是什么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78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的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支杆或专用线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本法总则合同订立一章所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就提到履行地点。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总则合同履行一章中规定了一般的原则,即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由于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本章本条对履行地点的问题又专门作出规定是必要的。本条的规定,既可以说是相对总则规定的一个特殊规定,也可以说是对总则规定的补充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