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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暂定资质的法律规定
 

山东省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暂定资质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时,申请成立的开发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暂定资质申请;

 

(二)工商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八)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后的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并正式申报办理暂定资质。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予办理暂定资质证书的应当做出说明。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通过招投标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可依据开发项目的规模和期限确定。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