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
摘自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产开发商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来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来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