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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房再转让法律问题的规定
 

关于期房再转让法律问题的规定

 

 

购房者、房产开发商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关于期房是否可以再转让、是否可以购入、而有些地方性文件不允许期房再转让。而有的地方是允许转让和备案,同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那么期房再转让是跟据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没有出台具体规定,而国务院关于这一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各地操作标准不同。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预售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买受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

 

但是由于房子是不动产,涉及登记和备案的问题,而再转让又没有具体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有些买卖双方当期房价格波动而违约时片面理解该条,所以往往造成纠纷不断。

    对购房者而言,应注意如下几种情况:

    一、预售商品房尚未付清房款的购房者应该先征得开发商同意方能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购房者可以与新购房者订立转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

三、转让合同双方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前往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而目前我国有些地方为防期房的过渡投机还没有对再转让可以进行直接备案,而是从严控制,往往造成期房再次购入者不订立周密的合同风险增大。

    四、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应依法交纳相应的税费。如没能进行再转让备案,则只能出让方做出房产权证后再过户给受让方。

    五、如果出让方办理了商品房抵押贷款,而受让方也要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则双方应去原银行询问能否办理转按揭手续,如果可以并且符合条件,双方直接办理转按揭手续即可;如果受让方不需要办理抵押贷款,则出让方应办理解除抵押贷款手续,否则将会给双方办理备案或产权登记带来障碍。

    六、如果确是房子不相要而原价转让,你也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手续,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并且还应当与贷款银行办理终止贷款合同手续,注销抵押登记,在上述手续办清后,新受让方即可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但终止预售合同通常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另这种转让如果有相当大的差价没有依法纳税,定是有阴阳合同(就是差价),发生纠纷会给你带来麻烦。

    由于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过程中法律关系复杂,程序繁琐,无能是出让方和受让方你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把关并代为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