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单位可以收回房改房?
问:单位1998年以我的名义分配给我与爱人(与我同在一单位)一套房,并且已经房改。分配此房前,单位工会要求每人写一份保证书,我写的大意是:如我们因为自己的原因要求离开单位,则自愿交还住房。最后只签了我的名字。在随后的购房协议其他约定栏没有填写任何约定。现在我爱人仍然留下,我辞职单位是否可以收回房改房?是否可以以给我分配住房为由,不准我辞职?
答:现在这类问题很多,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房改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案件,这我认为也不妥。至于辞去公职,单位更无权阻拦,劳动者由自主择业的自由,这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