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农民申请宅地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以上所列条件的;
(二)非本村村民;
(三)出卖、出租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
(七)其他不宜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