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我国法律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限制性的规定,但近年因究其原因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限制规定已不符合现有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各地政府都根据当地情况,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作权流转作出允许的法律规定。
中央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临沂市政府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层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分为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两个层次,首次流转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土地使用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将余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或抵押。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作权流转的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下列条件,可申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一)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证明;
(三)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
除土地用途规定为无建筑物的土地外,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作权流转的程序: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流转批准;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权属是否清楚、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现行规划、是否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等,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流转批准书;
(三)集体土地所有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应将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等有关费用后,持同意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用地者,签订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等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前次流转合同、本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本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土地所有者同意书、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流转批准;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流转批准书;
(三)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的,应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流转合同,缴纳土地流转收益;需要流转的,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四)流转双方持同意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作权流转期限: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前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作权流转范围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作权流转期满地上物如何处理
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作价出资入股)的,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作权流转期满的展期
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6个月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流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