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

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案情:林某于1983年迁入某村,后即分到土地,与其他村民同样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因当地经济开发,该村的部分土地被占用。该村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认为赵某是后迁户,遂决定林某享有其他村民所得土地补偿费数额的50%。林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村委会停止侵权,并补发少分的土地补偿款及迟付利息。法院以该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林某认为村民与村委会在此争议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该争议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依法撤销了原审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林某的诉请。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1、此类纠纷法院应否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就土地补偿费分配发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由此而引发的信访案件日益增加,且此类纠纷矛盾激烈,难以化解。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最高法院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可见在此类争议中村民与村委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于法相悖,应予撤销。

    

2、土地补偿费应如何分配。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实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涉及村民利益,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有权决定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村民的自治权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若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利,如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基于性别歧视等理由对成员分配采取不同标准等做法,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因为土地补偿费分配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产生的,其并不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大小,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有均等参与分配的权利,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林某的诉请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