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登记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