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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编制暂行办法
 

建筑材料工业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编制暂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可行性研究估算(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估算,应包括项目从开始筹建起至竣工验收止的全部建设费用。一个建设项目,即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的建设项目,编一份总投资估算。

第三条 经审查批准后的投资估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额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一般应控制在投资估算的限额内,不得任意突破。如若突破,幅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范围应报请审批部门重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若设计单位任意压低投资估算搞钓鱼项目,一经发现,罚处该设计单位为C级信誉单位,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设计投标。

第四条 投资估算的编制工作,应由持有资格证书的工程经济人员担任,否则不予审批。在编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分析影响投资的各种因素,选用适当的估算指标,既不高估冒算,也不任意压低,切实做到投资估算完整地反映项目内容,合理地反映工程特征,正确地确定工程造价。工程经济人员要对投资估算的正确性负责。对投资估算的失误,应区别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分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第五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如下文件进行编制: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总平面图提供的工程内容,及有关专业提供的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清单。

(2)主行管部门颁发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及有关基本建设的文件规定。

(四)现行的设备出厂价格和工程所在地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取费标准。

(五)建材工业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六)类似工程的造价指标。

(七)本规定。

第六条 投资估算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表。

第七条 投资估算的编制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设备、材料预算价格,各项取费标准的编制依据,材料价差的计算办法。

第八条 总投资估算由总概算和动态投资组成。总概算由三部分组成即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及第三部分基本预备费。

工程费用,指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单项工程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与整个建设项目相关、不能一一列入单项工程且不作为计取费用基数的其他费用。费用包括: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和专有技术转让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补差费、勘察设计费、供电贴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矿山巷道维修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其他费用。

基本预备费,指①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工程量增减、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造成的原因增加的费用按合同条款);②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③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第九条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由建筑工程(含室内上下水、采暖、通风、照明)、机械设备及安装、电气设备及安装、自控设备及安装、工艺管道、窑炉砌筑、设备及管道保温、输配电线路、输水管道、通讯广播、音响信号等单位工程投资估算组成。

第十条 单位工程投资估算,由设备购置费及建筑、安装工程费所组成。设备购置费,包括备品备件费。国内设备由设备原价(出厂价格)、设备运杂费、国外设备由离岸价(F、O、B)、海运费、海运保险费、关税、增值税、银行结汇费、中技公司手续费及国外设备国内运杂费所组成。

第十一条 投资估算的编制,应满足如下深度要求:

(一)总投资估算,对各单项工程进行排列组合,编制总投资估算表。

(二)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套用相应的投资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指标。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投资估算,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套用与之相应的费用定额。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编制,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基本预备费的编制,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