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

农民发包建房法律的适用
 

农民发包建房法律的适用

阮文良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法,对于此条理解有法院判决认为只要是农民出资建的低层住宅,就不适用本法,自然人可以作为主体承包,认为合同有效,本人认为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是针对建筑活动的主体而言的,并不是针对出资建设主体而言,自建因是不对外发包,而是自己购料,请木工泥工等包清工。而当农民建筑向外发包时,因适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如果是建制镇规划区内因都是国有土地故不存在农民的宅基地,农民出资且自己建设的自建房。而建制镇中的农村,不是规划区内的相当于建制市中的非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允许农民自己建设的只能是三层以下,这样农民自己对自己的建筑质量负责,但《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又规定了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必须有通用图纸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而当农民建房向外发包时,承包人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建筑工程公司或个体工匠,而各地对于个体工匠可承包的范围有所区别,但基本上都是二层及以下可以承包,二层以上不能承包,而建筑企业当然可以承包农村的所有房子,而当建筑企业承包农村房子时当然适用建筑法,个体工匠承包农民房屋时适用《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但只要是建筑产品无能是个体工匠承包和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对于建筑工程的国家强制性国标和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都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