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的法律规定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参保方式:
以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按8%的比例缴纳,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党政机关单位同时要参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纳2%,企业参照执行。
(2)困难企业的参保方式:
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6%,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原则上个人不缴费。困难企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6%和2%缴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单位另行单独缴费。
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无力缴费的特困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可按上年度当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个人缴50%,财政补助25%,医疗保险统筹解决25%,一次性补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允许逐年补缴,补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用人单位依法改组、改制、转让、分立、合并或破产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已退休职工按当地上年度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3)档案托管人员的参保方式:
档案托管人员由托管单位负责集体办理参保,托管人员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雇佣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
(4)自由职业者的参保方式:
城镇自由职业者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
(5)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纳。
新成立单位或外地调入职工,以当年首次核定的工资额计算缴费基数。
(6)新参保单位需缴纳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个人账户启动金。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