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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作者:朱孔行       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本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有城镇住房的城镇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适用本规定。国家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按有关规定处理:

1、因公出国(境)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

2、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自理;

4、因工(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工(公)伤、生育有关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