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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临沂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鲁政办发〔2000〕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各类单位和人员: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及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集。

  第四条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及经费来源。医疗补助经费按参保人年工资总额的2%的标准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医疗补助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中央、省属驻临沂单位,通过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参保职工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原由个人承担的每人每年6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从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中解决,参保职工原享受的大额医疗补助待遇不变。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内仍按分段累进制报销,但每段的个人负担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20万元以上部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负担1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三)享受慢性病补助的参保职工,年度末的补助比例在原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含转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对个人按比例负担合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年度末再补助90%。

  第六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制度,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分工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医疗补助经办工作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补助经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专户,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与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医疗补助经费的开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