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仍按临政发〔1996〕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离休人员医疗费采取先缴纳后使用的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原资金渠道筹集,不缴纳的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四、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缴费、单独管理的办法。每年按离休人员上年人均实际医疗费支出数加上15%的增长比例作为缴费标准,单独筹资,专项用于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离休人员建立医疗费用台账,门诊实行登记(审核)、定点取药管理制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造成医疗费用的流失浪费和转借他人使用离休《医疗保险证》,人、证不符的,医疗保险门诊的工作人员有权没收其证件。违反上述规定的,损失由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加强对离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定点医院要为离休人员就医提供方便。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设立定点卫生室的干休所和单位,其卫生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为离休人员联系和办理住院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批等手续;要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的服务合同;要对因病卧床不起或行走不便的离休人员,开设家庭病床或送医送药上门服务项目。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所筹的专项基金中为参保单位的离休人员按离休金总额的5%记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可以结转、继承。离休人员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超支后,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时,超支部分由发生超支的离休人员所在单位、财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4:3:3的比例分摊解决。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向离休人员所在单位通报一次。
八、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参保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