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领取养老金条件及计发办法的规定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5年以上的,基
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3)过渡性养老金:按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1.4%;
(4)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月标准在80—150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