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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7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