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文 件 号】公发[1999]4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9年02月04日
【实施日期】1999年02月0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