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现就立案侦查
挪习公款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在 1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的 , 应予立案 ;
二 、挪用公款在 2 万元以上 , 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 应予立案 :
三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数额在 2 万元以上 ,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应予立案 :
四、最高人民检察疏《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 ( 试行 ) 》公布施行之前 , 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
解释己立案侦查的此类案件 , 按原来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