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依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其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罪名解读】
一、 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罪名认定】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行为人使用放火为方法实施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如果其放火的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以放火行为的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入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危及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罪。
3、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浇灭等,应被认为是放火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