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解读】
一、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表现在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二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认定】
(一)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规章制度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没有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过失的,应当属于自然事故或者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规章制度,主观上也具有过失,但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得后果的,应当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也不构成犯罪。
(二) 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到犯罪的界限
这些犯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但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其他犯罪的主体的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而其他犯罪则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
(三) 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肇事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区别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