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解读】

 

    一、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  三、认定

 

【罪名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