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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 ,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罪名解读】

 

一、概念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劣药是指: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消售劣药是违反国家药政管埋规定,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而故意生产、销售劣药。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