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凡是外商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凡外商申请设立其他责任形式的外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报外外经济贸意部审批。
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外资企业采用的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附: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