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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重整计划的制作主体及期限
 

破产企业重整计划的制作主体及期限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