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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