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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破产企业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