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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七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经营管理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具有3年以上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良好经验。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资信良好,最近2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满足有关监管要求和指标,且该项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

(七)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专业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对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按照财务公司具体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制度和流程,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和资金集约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制定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