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其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就要求各个发起人的资金应比较雄厚。而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除发起人以外,还有社会公众。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众筹集。所以发起人只需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以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