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营业期限: 年
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在验资时,由股东一次性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住所一览表。
股东名称
(姓名) |
出 资 方 式 |
出资额(万元) |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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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 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义务:
一、一次性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 东 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 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或者其它董事主持。
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可召开临时股东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
7、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三、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子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定。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股东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经股东会选举,首届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设立子公司等方案;
六、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董事任期为 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本届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过半数推选一名。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向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 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各股东,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十列入公司公益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经股东会决议后,公司可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二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 弥补亏损;
二、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注销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认可。
第三十三条 经董事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人股东盖章(其股东代表签名、按手印):
自然人股东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