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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