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的方式:
外部转让,即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按照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比例不同,可以分为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但无论是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原则上都应当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在合伙人对于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进行约定。
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这种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并且在转让后未增加新的合伙人。需要说明的,此处“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非是内部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一种对抗要件。内部转让协议在出让合伙人与受让合伙人之间签字时即生效。
合伙人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