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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法律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比较:

原《合伙企业法》第32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分析:

本条对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确定作出重大调整,即从原有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和分担”的两步规则,变为“合伙协议约定——补充协商——按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的四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