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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普通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与平等市场主体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由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合伙人之间,对此责任将按约定或者平均承担。因此,在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之间应当属外部关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当属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按特定比例承担按份的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