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退伙的理由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一,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此为本条适用的根本前提。
第二,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此为本条适用的实质性条件。
第三,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此为本条适用退伙的程序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