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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退伙的理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可以退伙的理由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一,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此为本条适用的根本前提

第二,     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此为本条适用的实质性条件

第三,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此为本条适用退伙的程序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