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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对退伙结算的法律规定
 

合伙人退伙对退伙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