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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