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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