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律师

数物合同的解除

数物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就数物解除合同。

当标的物为数物的,各物可以相互独立存在,一物的缺少不会影响他的物价值,买受人可以就各物分别解除合同。但当标的物为数物的,虽然各物彼此独立存在,但相互之间存在较大关联性,一物的缺少会影响他物的价值,同一旦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则买受人可就整个合同的数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