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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合同解除与从物合同解除

主物合同解除与从物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人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主物在买受人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如果因主物不符合约定,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主物合同,自然仅起辅助作用的从物合同也随之解除,相反,如仅仅是从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不会因此而落空,自然解除从物合同不景响主物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