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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公告

鲁司公告第 1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司发通 [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西部地区 (除西藏外) 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 (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 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 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7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1. 网上预报名时间:6月5日至20日。报名人员应在此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 (即中国普法网,网址: http://www.legalinfo.gov.cn ) 进行网上预报名。

  2. 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山东省 17个市级司法局均设立现场确认点。现场确认时间, 济南市为 7月3日至20日, 其他 16市为7月7日至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此时间内到报名地市司法局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人员仍需在现场确认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并进行现场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打印 。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原件及 1份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本人到确认点现场采集照片。

  5.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及2份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6. 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 9月15日上午08:30 -- 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 9月15日下午14:00 -- 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 9月16日上午08:30 -- 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 9月16日下午14:00 -- 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 )分析试题( 含法律文书写作 )。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含仲裁制度 );

  试卷四:实例( 案例 )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自治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 9月17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0日上午8时公布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0日至25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 "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 " 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 " 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 " 研究、论证。 经 "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山东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山东省司法厅指定济南市司法局具体负责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报名、考试事宜。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学历条件。由本人到济南市司法局报名点现场报名,不实行网上预报名。报名时须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及在我省工作、学习或居住的证明。

  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咨询。

  六、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2]政办字第5号) 办理。

  七、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济南 0531-82024387 82024389

  青岛 0532 -85912221 85912230

  淄博 0533-6218176

  枣庄 0632-3327070

  东营 0546-8336971

  烟台 0535 -6660724

  潍坊 0536-8789721

  济宁 0537 -3156858

  泰安 0538 -8512359

  威海 0631-5227493

  日照 0633 -8816322

  莱芜 0634 -6217544

  临沂 0539-8317157

  德州 0534 -2325528

  聊城 0635-2992073

  滨州 0543 -3361587

  菏泽 0530-5383319

  山东省司法厅 0531-82923162

  山东省司法厅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