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在多长时间后解除合同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分析说明]
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合同将于60日后中止效力。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之日起二年半后投保人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还应根据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费用。